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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札记】牛迷书: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个体私营经济

发布时间:2023-05-12 17:39|栏目: 会员园地 |浏览次数:

【读书札记】牛迷书: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个体私营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起于个体经济,成长于私营经济。到目前已呈现出“56789”特征,即个体私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的重要方面,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动力。现根据有关资料,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体私营经济逐步发展的实践进程加以整理。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个体私营经济

斯大林亲自指导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国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场所有制是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国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和决定作用。集体所有制仅仅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保留下来。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后,集体所有制就应当逐步向“全面的全民(国家)所有制”过渡。……至于其它经济成分,则都应当被看作社会主义的异己成分而加以消灭。斯大林的这一理论深刻地影响了新中国初期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学习苏联“老大哥”,把确立国家所有制统治地位和建立在国有制基础上的国家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的最主要特征。在医治了连年战争造成的创伤、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上,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他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后,毛泽东在修改中共中央宣传部《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时明确提出:“这条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按照这条总路线的要求,之后的几年,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对个体农业进行改造,消灭了土地私有制。通过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对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手工业进行改造。通过公私合营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个体私营经济基本都走上了公私合营的道路。1956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从1953年的838万户降到16万户。1957年经济成分单一化格局已基本形成,私营工业已全部公私合营,批发与零售商业中,私营成分分别占0.1%和0.25%。

毛泽东非常赞赏列宁的“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然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段语录。这段语录在那个年代被奉为不能质疑的真理,成为中国农村进行历次“社会主义教育”的理论依据,依照这个理论推行了越来越“左”的政策,发展到“割资本主义尾巴”。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要使“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到了“文革”期间,对私有经济采取彻底否定、批判、取消的政策,个体与私营工商业几乎全部退出历史舞台。1978年,全国私营企业的数量为零,个体劳动者只剩下14万人。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过程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起步阶段

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5日,中共中央召开了为期36天的中央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批重大问题和一些重要领导人功过是非问题、全党工作重点转移问题、发展农业方针问题以及关于1979年、1980年两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会议结束时,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紧接着12月18日至22日,召开了为期5天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实际上成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指导思想。由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以及系统清理重大历史是非的拨乱反正;恢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传统;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后,邓小平就在考虑如何调动更多积极性,团结更多的人,一心一意实现党的经济建设的目标。他认为,一直靠边站的原工商业者,海内外联系广泛,有丰富的经商办实业的经验,是未来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力量。恰逢中共中央统战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代表人士聚集北京开会,邓小平得知后,提出要见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和周叔等5位工商界的老朋友。在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邀请这5位工商界老朋友在人民大会堂座谈,并请5老吃火锅,后被称为“五老火锅宴”。邓小平的想法是,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鼓励原工商业者出山办实业。结果这次“五老火锅宴”变成了一席民营经济发展的盛宴,拉开了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序幕。1979年9月22日,一些老工商业者利用境外的部分民间集资在上海创办了一家叫“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的企业,后被认定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第一家民营企业。

1979年的春天,温州的章华妹为了家庭生计在自家门前摆起一个卖布的小摊。1979年10月之后,全国很多城镇都放松了对个体户的管控。11月的一天,温州鼓楼工商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来到章华妹的小摊前,希望她能到工商部门办一张营业执照。章华妹没有答应,主要是担心过两年后政策变样,登了记,办了证,说不定又会成为清算对象。章华妹的父亲在解放前开过小商铺,知道商铺名份的重要。当他得知这个情况后,还是劝女儿去办一张,于是章华妹到鼓楼工商所填写了一份申请表,领到一份临时的执照。一年后,她拿到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盖着大红印的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编号是“第10101号”,生产经营范围是小百货,上面写着开业时间是1979年11月30日,发照时间是1980年12月11日。由此,温州的章华妹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第一个合法的个体户。

 再谈知识青年回城引发的个体经济发展。1968年,毛泽东号召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去,当年有1600多万人下放到了农村。“文革”结束后,经过激烈的抗争,这些知青90%回到城里,到处人满为患,就业成为各级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197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文革”结束后第一次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会议针对国家面临着大批知青返城,城镇待业从业人员积压的巨大压力,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往各地转发了这个报告。接受经济学家薛暮桥的建议,指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批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80年8月,党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应当鼓励和扶持城镇个体经济的发展,提出“三扇门”政策,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使得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迅速。

以上是允许不允许个体经济存在问题,再一个是雇工问题。

1979年广东高要县一位叫陈志雄的农民承包81亩渔塘,次年跨越两个大队,承包141亩,还雇工1人;1981年面积扩大到497亩,雇固定工5人,临时工1000个工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一场关于承包渔塘的争论》一文,就“雇工算不算剥削”“能不能跨队承包”展开讨论,历时3个月,共发表文章21篇。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胡乔木给广东省委的批示里写道:“附上一份材料,不知确实性如何。如果属实,不知道省委怎样看法?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大局,故请省委考虑。”国务院副总理万里批示则是:“此事请调查研究,对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积极性要珍惜和保护,不可轻易用老框框来套。”同样一件事,胡乔木与万里的看法完全不同。最终,陈志雄的做法得到了广东省委的支持。

当时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的经济学家林子力,负责起草一份中央政策文件,他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剩余价值概念时使用的一个算例,推算出一个结论:雇工7个人以下,赚了钱用于自己消费的,算个体户;雇工8个人以上,就产生了剩余价值,就算剥削,就算资本家。林子力起草的这份文件在政治上获得通过,上报中共中央。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个体经营户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

当时,邓小平对雇工的态度是:看一看,不要动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富起来。1983年1月12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有个别雇工超过了国务院的规定,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只要方向正确,头脑清醒,这个问题容易解决,十年、八年以后解决也来得及,没什么危险”

2、1982—1992年,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力量。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适当发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也是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同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存在和发展”。

这一时期,随着党对个体私营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政策逐步宽松,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驶入了快车道。1978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户只有14万人。截止1992年全国已有私营企业14万户,投资者30万人,注册资金221亿元,从业人员232万人;个体工商户1543万户,注册资金601亿元,从业人员2468万人。

3、1992—2002年,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融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步伐”。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这一重大突破,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制度保证,注入了强劲的动力。同时,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为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开辟发展空间,使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各得其所,相得益彰。

从1992—2002年,个体私营经济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增长中的新亮点。私营企业从近14万户增加到243.5万户,增长了112倍,年均增长60%;从业人员从232万人增至3409万人,增长近15倍;税收从4.5亿元增加到945.6亿元,增长了208倍,年均增长70%。从1992—2002年,全国个体工商户数由1543万户发展到2378万户,资金数额由601亿元增加到3782亿元,从业人员由2468万人增加到4743万人。

4、2002年至今,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正在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在市场竞争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2010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目前,党和国家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

进入新世纪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企业户数继续增加,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不断壮大。至2016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合计8239.2万户,占全国各类市场主体户数的94.6%,注册资本金94.3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163.8万元,其中,私营企业2309.2万户,占全国实有企业户数的90.7%;注册资本金130.5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565.1万元。个体工商户5930.0万户,占全国各类市场主体户数的72%,注册资本金4.4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7.5万元。

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提升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首先得以恢复和发展。我们党对个体经济的方针和政策,也在1982年《宪法》中上升为国家意志。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对个体经济法律地位的否定之否定,个体经济从此受到宪法保护,并为以后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不断提升。

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我们走出了只能发展雇工不超过7人的个体经济的认识误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突破,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了。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而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一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从原来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表述上与这条第一款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语句一致起来,在内涵上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限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其它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二是在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仅要引导、监督和管理,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和支持。这标志着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更加完善、更加符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更加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次《宪法修正案》还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私产入宪,是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将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四、围绕个体私营经济姓“社”姓“资”的争议仍在继续

2005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有人公开站出来反对,说“非公经济36条”“违宪”。他们这些人讲,《宪法》规定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现在对民营经济放开市场,这个也进来,那个也进来,公有制为主体还有没有?在2005年12月29日召开的民营经济回顾与展望圆桌对话会上,保育钧(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原会长)为此发问:中国民营企业到底算什么?说民营企业不是社会主义,那什么叫做社会主义?这个社会主义代表谁?在同一次会议上,武克钢(云南红酒业集团董事长)说,今年“非公经济36条”被有些学者称作是跨时代的文件,而今年又是“非公经济”七分残余的一年。实际上从我们改革开放的第一天,直到今天出现的所有问题仍是一个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我就不知道怎么把中国的正常的经济,弄出一种神学理论,要把它分成谁属于神父,谁属于贱民。“非公经济36条”出台,中国一百多位所谓神学名流签名上书中央,坚决要求取消“非公经济36条”。这很奇怪,他们拿的工资现在一半以上都是我们这些贱民提供的,而他们还要取消我们。不可思议。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都重申了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十九大还强调,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从以上简要的回顾中可以看出,我们党目前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主要是在十二大至十六大时期形成的。但是,近年来,一些有关国有企业地位和功能的言论,却再次引发了各方面的议论。诸如,对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应该怎么看?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还是也具有政治功能?如果国企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那民营企业呢?在当今中国,只要是贴上政治标签,就成了不可触碰的“禁区”。现实也是如此,由于对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不清晰,对国有企业的偏爱,近年来依托政府掌握的各种雄厚资源的支持,许多国有企业在主业之外跨领域快速扩张,已严重压缩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空间,加深了公有制与个体私营经济的鸿沟,助长了对个私经济的歧视,带来了不良的社会效果。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国有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有其天然的弱点,中国的国有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究竟应该如何定位,以便在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增进民生福祉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仍是一个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探索的问题。

五、结语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在纪念这个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重大事件时,全面客观地回顾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走过的历程,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由于每个人的价值观、看问题视觉不同,在回顾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感悟。个人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1、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体私营经济重新兴起的动力源泉。新中国成立后,国人的思想被某种教条的理论禁锢,人们所思所想、言论行动是否正确,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某种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开展的真理标准大讨论,重新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判断理论是否正确,要看是否有利于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了的生活水平,从而打破了对权威理论的盲目崇拜,盲目迷信。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面对大批回城知青如何生存的社会危机,打开了一个允许回城知青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个体劳动的口子,由此推动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向前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

2、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体私营经济走出了一条“V”字型轨迹。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学习苏联“老大哥”,政府不断加强对社会的管控,个体私营经济逐步退缩直至消亡。改革开放首先改变的是政府对社会的全面管控。是政府权力的不断退却,才有个体私营经济的持续发展。可以说,个体私营经济今天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政府不断自我限权所致。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政府,到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是一个经过改革的优良政治、法律等制度的变化,带来了个体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值得深思的是,经过40年的改革,我们的体制改革是否还有空间,人民的积极性和活力是否还能在更深入的体制改革下得以激发?

3、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践再一次表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个体私营经济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财富,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只要社会多给它一片阳光,它就会有更多的灿烂。尊重个人的价值,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权利,是激发社会活力的关键所在,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在思想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开始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源于马克思列宁的理论,实行的政策主要是效仿前苏联。改革开放后,采取了“摸着石头过河”、“不争论”等策略,虽然为当时的迅速发展赢得了时间,但其弊端也日益呈现。由于没有对旧体制进行彻底清理,致使其残余至今仍如影随形。一些新老“左”派总是戴着有色眼镜,对个体私营经济横挑鼻子竖挑眼,妄图扼杀之。最近,舆论界又冒出一股“民营经济退场论”的邪风,真可谓“树欲静而风不止”。思想的交锋将会继续。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不断提高识别真伪的能力,对各种奇谈怪论要及时的予以回击,敢于和善于坚持发展的定力。

5、追溯历史,是为了开辟未来。当前,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又处于关键路口。有学者概括为“民企的‘窘迫’,国企的‘进取’”,其个中原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遇到了诸多有形和无形的“壁垒”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壁垒”主要受思想观念陈旧束缚和既得利益者的藩篱所导致。因此,个体私营经济要跳出目前的“窘境”,再创新的辉煌,亟待再来一次思想大解放,理论和政策上有一个新的突破。这应是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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