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机制 强化监督 提升效能
——对加强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监事工作的几点建议
田树明
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是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在保障组织健康有序运行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职责。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产促会”)成立于2006年12月,是以退休老同志为主体、以研究和促进晋城产业经济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近年来,产促会在服务晋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如何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提升监督效能,成为推动产促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制度建设、财务监督、决策监督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就如何加强产促会监事工作提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健全制度体系,夯实监事工作基础
监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是提升监督效能的前提。产促会章程对监事会的基本职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要使监事工作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配套制度。一方面,应参照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产促会实际,制定《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两项核心规章,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表决机制和工作纪律,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另一方面,应加强监事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产促会监事会成员可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组织专题培训、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监事履职能力培训等方式,增强监事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以更加专业的视角参与到产促会的监督管理中。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法规政策和章程,细化监事会职权、议事规则及履职要求,严格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工作制度。
二、强化财务监督,守好组织“钱袋子”
财务监督是监事会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以及服务性收入等,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全体会员的切身利益和组织的公信力。产促会实行“以会养会”的办会方针,强调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接受监事会的严格监督。具体而言,监事会应当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介入年度预算计划、实际支出、决算审计等财务流程,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务监督工作格局。事前监督方面,监事会应在每年年初审查年度预算方案,对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开支提出调整建议;事中监督方面,监事会应定期抽查财务报表、台账、记账凭证和银行存款情况,监督财务管理合法合规;事后监督方面,监事会应督促按时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以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意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产促会应按时完成年检,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确保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法定账册,严禁侵占、私分、挪用组织资产。同时,监事会对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进行监督。产促会目前团体会员涵盖农业、化工、煤炭、铸造、科技、教育、商贸、物流、信用担保等多个产业,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接受监事会的定期审查,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支出都合规、合理、透明。
三、加强决策监督,保障组织规范运行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是监事会的法定职责。产促会章程规定,理事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以票决形式对重大和主要事项形成决议,监事会全程列席所有理事会会议,强化过程监督。这一规定为监事会开展决策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实践中如何确保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按照“程序监督为主、内容监督为辅”的原则,监事会对理事会决策的监督应当以程序合法合规性为重点,包括会议召集程序的合法性、表决程序的规范性、议事规则的有效性等。具体讲,监事会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监督:一是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会长办公会代为决策的情形;二是涉及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是否经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三是决策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末位表态制度”,是否完整记录了不同意见。在此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坚持“监督不添堵、参与不添乱”的原则,在制约中体现配合,在制约中给予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理事会的决策效率。
四、依法维护权益,畅通会员监督渠道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是监事会的重要职责。产促会章程明确规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监事会的有效保障。监事会应当成为会员反映诉求、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通过建立常态化的会员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会员在参与组织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具体而言,监事会可以定期召开会员座谈会,听取会员对产促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对会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会员反馈。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监事会应主动介入,督促理事会或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例如,监事会可以结合产促会的读书学习活动、调研考察活动等日常工作,加强对会员诉求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此外,监事会还应积极参与产促会重大事项的监督。对于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会费标准调整、理事和负责人选举、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监事会应重点关注,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有效。
五、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事工作效能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监事会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产促会近年来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建立了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工作动态和会刊内容。监事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平台,主动公开监督工作信息,增强监督透明度。例如,可以在网站上设立监事会专栏,定期发布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审查意见和监督建议,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和评议。同时,监事会可以尝试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建议产促会监事会每届至少委托一次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确保财务工作真实、透明。在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可探索建立监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监事履职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激发监事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同时,建议在产促会换届工作中,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加强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监事会工作,是健全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组织公信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保障。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财务监督、加强决策监督、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以及创新监督方式,产促会监事会将会在推动组织健康有序运行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促进晋城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系晋城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第三届常务理事、四届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