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志华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已是社会的普遍共识,针对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反对将小微企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最大理由是资金不足。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最主要的条件就是资金,而现在法律援助的经费明显不足,2016年我国法律援助的全部经费才21亿元,近几年法律援助经费虽快速增长,但绝对的数额仍过小。
针对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经费困境的突破,有两种方案。第一,对小微企业的案件提供“付费”的法律援助;第二,支持工商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面向小微企业的普惠式、基础性的法律服务。第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
拓展小微企业成为法律援助对象标志着我国以法律为代表的软实力上的繁荣。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做到“应援尽援”,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达到西方法治强国的标准,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助力民营经济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人权和体现以人为本的先进理念的重要保障。自1994年提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到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再到中办发〔2015〕37号文件,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小微企业是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发展时间已经30多年。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已是社会的普遍共识,针对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强大的说服力,但是由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立法从来没有将小微企业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拓展小微企业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这次立法的应有之义。
小微企业法律服务的现状
其一,小微企业需要法律服务。首先,部分小微企业知法能力严重不足。小微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分不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注册资本不实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合法收入与非法占有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行为之间的界限;其次,小微企业用法能力严重不足,已成为法律纠纷多发地带。很多小微企业由于资金有限,无法聘请法律顾问,也没有专业的法务人员,其风险防范的能力较弱,加上创业期企业主要精力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忽略了公司制度设计、劳动关系处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小微企业家族式或个人管理模式下,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监督机制缺失;有的企业资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同;有的合伙人之间责任与义务界定不清;第三,部分小微企业违法严重,犯罪领域集中,需要法律服务。据检察与公安部门统计,单位犯罪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领域,多为合同诈骗、内部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涉众经济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品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既损害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和信用损失、甚至灭顶之灾。
其二,针对小微企业的律师服务不规范。律师服务的不规范与小微企业需求的不相适应,小微企业普遍反映,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发育度不高,律师服务收费混乱,律师队伍良莠不齐。有的律师原被告双重代理,唯钱是图、见利忘义,有的律师愿搞风险代理,因利益诱惑巨大各种手段无所不用。请律师很昂贵,请法律顾问一年要几万,小微企业一般请不起;小企业案额小,律师一般不愿做。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小微企业不仅面临高昂的法律服务费,一些旷日持久的案件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甚至导致企业被拖垮。
其三,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覆盖面有限。各种服务力量几乎都偏爱大企业,漠视小企业,势单财薄的小微企业基本感受不到便利的法律服务。例如云南石屏县工商联仅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从提供的数据看,工商联法律服务覆盖的也主要是少数大企业,在覆盖面上相比其会员范围还微不足道。小微企业维权是一件奢侈的事。
拓展小微企业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理由
第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缺乏法律专业人员,而小微企业的数量多,特别是“小企业、大事故”的问题突出,需要为小微企业创造有利的法制环境,使小微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小微企业“小企业、大事故”的问题,不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法律援助,提高小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对遏制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解决“小企业、大事故”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也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将法律援助规定为政府责任,所以法律援助主要针对的是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群体。以此定位法律援助,那么拓展小微企业成为法律援助立法的对象符合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小微企业以纳税、解决就业、生产社会产品、提供社会服务等形式服务于社会,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小微企业自身的安全与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国家有责任为那些缺乏法律能力从而陷入法律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加,受援对象由公民扩大到法人,将小微企业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更加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给予小微企业以法律援助是分配正义的内在要求,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第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小微企业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发展中最厚实的基础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如果法律援助为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提供经济实惠、专业化较强的法律援助,助力小微企业破解发展难题、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进入合法规范、稳健运营时期,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进而为促进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美国对小微企业的法律援助十分重视,1953年出台《小微企业法》使小微企业享有公平的机会,激发了小微企业的创新性和创造力。我国法律援助法可以让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法律维权服务政策“红利”,可以为民营企业创造新的发展优势。
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的困境破解
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已是社会的普遍共识,针对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反对将小微企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最大理由是资金不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最主要的条件就是资金,而现在法律援助的经费明显不足,2016年我国法律援助的全部经费才21亿元,近几年法律援助经费虽快速增长,但绝对的数额仍过小。针对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经费困境的突破,有两种方案。
第一,对小微企业的案件提供“付费”的法律援助。即对小微企业“收取”低于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的“费用”,这种价格可以远低于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比如说是市场价格的50%、甚至是更低,而低于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的那一部分,就相当于提供法律援助。收取的那部分“费用”,则用来作为支持法律援助制度运行的资金,可运用基金制度来进行管理。
第二,支持工商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面向小微企业的普惠式、基础性的法律服务。对于陷入危机的企业,工商联法律服务无疑是雪中送炭,最贴心,也最实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仅需要面上宏观指导,更需要近距离贴身服务。目前工商联法律服务力量与企业的期待和需求还有较大距离,只能解决个别企业的困难,无法满足量大面广、具体而微的企业法律需求。面对逐年上升的民事案件,工商联应该利用多方资源,通过多方合作,实现平台多样化、服务社会化。例如依托商会直接成立或指导所属商会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维权中心,或者与仲裁委合作成立仲裁中心,与有关司法机构成立商事调解中心等各类法律服务实体,提供普惠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我国法律援助组织生存发展艰难,社会组织对法律援助的贡献十分有限,应该实现法律援助资源获取的多样化。小微企业想要得到法律援助,应该在政府法律援助之外增加法律援助总供给。小微企业法律援助资源获取应首先考虑从社会自身系统中募集,如争取慈善基金、社会捐赠等。如近年来试行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吸引、引导、培育了一批民间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拓展了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来源渠道。
拓展小微企业成为法律援助对象标志着我国以法律为代表的软实力上的繁荣。小微企业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做到“应援尽援”,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达到西方法治强国的标准,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助力民营经济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