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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概述

发布时间:2023-08-14 10:45|栏目: 双碳战略 |浏览次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概述

原载《财经》杂志 2023年第15期 文/张君伍

 

《巴黎协定》是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但是《巴黎协定》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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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世界各国的环境问题日随益受到关注。早在1997年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对主要发达国家在2012年前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份“自上而下”减排模式的气候公约,在第二承诺期(2013年-2020年)的执行效果已大不如第-承诺期。因此,各国需要一个具体有区分的策略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这个大背景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以下简称《巴黎协定》)应运而生。

《巴黎协定》是由197个国家于2015年12月12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中通过的气候协议。《巴黎协定》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旨在大幅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巴黎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94个缔约方(193个国家加上欧盟)加入了《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历史上的第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律文本,并且提供了一个全球气候治理持久框架,为未来几十年的全球努力指明了方向。《巴黎协定》有助于多边机制的合作交流和全球共同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中来。此外,《巴黎协定》更是创造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方式实现减排的全球治理的新范例,为未来的国际碳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以上可以看作是《巴黎协定》签署的背景,其主要共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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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和达成的共识

《巴黎协定》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巴黎协定》共29条,包括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全球盘点等内容。主要内容及达成的共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立了全球长期目标。

《巴黎协定》第二条提出目标,即“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为了实现该目标,第四条提出“要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而且“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

第二,提出了国家自主贡献的减排新机制。

《巴黎协定》框架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是囊括了减排、适应、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内容的综合行动计划,也是各国在《巴黎协定》确立的长期目标指导下,基于各自国情和能力,自主决定采取的适当行动.应能体现各自的最大意愿和力度雄心。同时也因为是各缔约方自主提出的贡献目标,更有利于协定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三,再次强调“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巴黎协定》将所有缔约国都纳入温室气体减排行列,只是在减排的力度上有所差异。对发达国家而言不但要确定绝对量化的减排目标,也要在自主贡献中明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支持的内容,这些内容需按照统一的指南、模板和方法提供并按照透明度机制的要求接受专家组审查。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减排目标可以逐步过渡到绝对量化减排,不必一步到位。发展中国家除自己采取的行动外,还要对发达国家提供支持。

第四,构建多元化资金治理机制。

明确发达国家要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同时也鼓励所有缔约方,向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自愿性的资金支持。上述举措有助于加强南北方应对气候变化之间的合作,扩展了更加多元化的资金治理模式。

第五,设立透明度框架并内置灵活机制。

在透明度方面,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且应得到发达国家的支持。在促进实施和遵约机制的运作中,应格外关注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和国情。《巴黎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还有特别关照,允许它们根据自己特殊国情决定是否提交低碳发展战略和自主贡献,这些国家在接受国际支持方面,也将得到更加优先的照顾。

第六,建立全球盘点机制。

每五年进行定期盘点,并于2023年进行首次全球盘点,总结全球减排进展及各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与实现全球长期目标排放情景间的差距。定期盘点可以进一步促使各方面更新和加强其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及行动和支持力度,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以加强气候行动的国际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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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及实施进展

《巴黎协定》的生效体现了世界各国面对气候变化采取全球行动的坚定决心。围绕《巴黎协定》确立的全球长期目标,各国陆续制定自身的碳中和目标。

国家自主贡献的机制方面,《巴黎协定》所有193个端约方都已发布或首次发布国家自主贡献。截至2021年11月2日,151个缔约方通报了新的或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

落实资金支持方面,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之前,每年从各种渠道联合调动1000亿美元,以解决发展中国家迫切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求,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兑现承诺。同时,发达国家也不同意明确适应资金翻倍的路线图,甚至刻意模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历史责任、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实际能力等方面的显著差异。

全球盘点工作方面,在阿联酋迪拜举行的第28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将对世界各国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全球首次盘点。主要任务是评估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集体进展情况,还将继续围绕减缓、适应、资金、损失与损害等方面作出重要决定和安排。

我国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的落实 2021年,我国向公约秘书处正式提交《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成效和新目标新举措》和《中国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2022年,我国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进展报告(2022)》。这些都是我国履行《巴黎协定》的具体举措,展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负责任态度和切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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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及努力方向

《巴黎协定》是首个具有普遍性和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表明各国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合作方面达成了普遍的政治共识。但是《巴黎协定》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其中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具体的路线图。

人们希望巴黎气候大会能为世界未来几年的经济政策指明方向,但是,协定只是笼统地强调到本世纪下半叶全球平均温度的升幅控制在2°C(力争15C)以内,并没有给出具体实施路线图和阶段性减碳目标。

第二,缺乏强制执行力、需要各成员国自愿遵守。

《巴黎协定》没有任何针对具体缔约方的明确条款.没有规定强制减排目标和行动力度,更没有任何惩罚机制。《巴黎协定》只是在“只进不退”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了一套鼓励各国不断加强行动的规则体系,其处处强调尊重国家主权、非侵入、非对抗、非惩罚的性质。因此,《巴黎协定》的执行有赖于缔约方的自觉与自愿履行。然而,要想实现温控目标,不能仅仅依赖缔约方自主。从目前情况看,建立《巴黎协定》的实施机制,是有效确保缔约方切实履行协定义务的先决条件。

第三,资金缺口显著,发达国家需兑现承诺。

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和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全球经济发展遭遇挫折,全球气候融资面临困难,给全球气候治理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负有更重要的历史责任,应当及时兑现资金方面的承诺,并且明确全球适应资金翻倍路线图。另外,国际社会应加强共识,弥补资金缺口,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到了后巴黎时代,世界各国要开始进行《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新谈判,目的是全球气候治理目标与气候治理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推动各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找到合作与竞争的平衡,实现各国协同是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目标,而构建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全球气候治理新机制,则是各个国家共同努力的目标。

 

(作者为中创碳投公司分析师;编辑:刘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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