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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2017年3月30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晋城市产业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研究区域产业发展战略、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以及企业发展等重大问题,为政府和企业服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同时受市民政局社会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市百纺公司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收集传播市场、技术等方面信息,促进产业发展。


     (二)跟踪产业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和探讨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会员及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调研活动,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研讨会以及其它学术会议。


     (五)加强社会联系,与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


     (六)围绕本会宗旨,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参观考察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发展服务。


   (七)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并分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参加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人选应是有理论素养,有研究能力,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工作的老同志和热心本会工作并能从事有关工作的同志。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内部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本会工作实际,可聘请符合条件的老同志任本会名誉会长和特邀研究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根据自身能力有差别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查。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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